德国是欧洲的展会大国。参加德国展会是中国企业走向欧洲的重要步骤之一。德国展会上因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也十分的典型,因此本文就德国展会上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对策进行讨论。因篇幅有限,本文暂分析其中最常见的一种知识产权纠纷“警告信”。
警告信在德国之所以是常见的法律手段之一,其原因主要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所有人在采取有法院介入的法律手段(比如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正式起诉)之前,应当先给对方一个庭外解决纠纷的机会,比如向他指出他的行为侵权了,告诉他被侵权的是哪项具体的商标或专利,并要求他签订一份带有合同罚金的保证书,保证将来不再侵权。另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请人)的行为表明没有使法院介入的必要,并且立即当庭承认对方的请求权的话,那么法院虽然会裁定原告(或申请人)的请求权成立,但是双方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都必须由原告(或申请人)承担。为了避免虽然赢了官司却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权利所有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事先给侵权人发一封警告信,给对方一个庭外解决纠纷的机会。同时也为下一步申请临时禁令或正式提起起诉做准备,如果对方拒绝庭外和平解决的话。虽然对于事先警告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形式,原则上口头的警告也是有效的,不过为了日后举证方便,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书面方式。
警告信一般由权利所有人自己或他的律师撰写,然后直接送交到侵权人的展台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英文或德文。按德国法律,这类民事法律文书没有翻译成收件人母语的必要。所以中国展商在收到警告信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以为对方没有用自己能读懂的语言发函就可以置之不理。而是应当先请懂德文或英文的人给自己解释一下信的内容,以便及时考虑应对策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一款还规定,如果警告信是有理的,也就是说收件人确实有侵权行为,那么警告信的费用,一般是权利所有人委托律师的费用,要由侵权人承担。德国律师一般根据标的按法定标准(公式)收费。比如一个商标的侵权案,标的常常在5万到20万欧元左右,那么律师费约在1500到2000多欧元之间。反之,如果警告信是无理的,那么收件人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给对方一份“反警告信”,警告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商业权益。如果委托了律师产生了费用,那么这个费用由对方(即发无理警告信的人)承担。
警告信还往往会附带一份事先草拟好的保证停止侵权书,英文为cease an d desist declaration(德文为Unterlassungserklaerung)。权利所有人会要求侵权人在保证停止侵权书上签字。这类保证停止侵权书因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不同格式会有很多差别,但是有一条总是存在,即侵权人保证如果将来再发生同样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支付给权利所有人一笔合同罚金。
保证书常常会有以下内容(以商标或外观设计为例):侵权人(或公司)向权利所有人保证,立即停止在德国(或欧盟范围内,如果是欧盟商标或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话)商业领域内生产、经销、进口等等或出于以上目的占有带有如下商标(或含有如下外观设计)的产品。(权利所有人常常会把他的商标或专利证书的影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后面。)如果将来违反上述保证,每违反一次,甘愿承担合同罚金XXXX欧元。(合同罚金在德国知识产权领域一般是五千到一万欧元,也有一下就写两万的,那就是比较狠的了。)
保证书还有的内容常常是:侵权人许诺给权利所有人提供具体的生产和销售信息、销售渠道、上家和下家、销售额等等;侵权人保证赔偿权利所有人因侵权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但这些要求不是侵权人在保证书中必须接受的。特别是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对方的理由不是很充分,自己有一定信心打一场正式的官司的话,那么这两条一定要明确拒绝。这样可以把“烫手山芋”再推回对方手里。对方需要决定是不是就这两条提起正式起诉。而在德国,提起正式起诉原告要先预付法庭费。
还有的可能是,对方不去提起正式起诉,而是让他的律师再次和侵权人接洽,就律师费用和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庭外谈判。因为即使他认为自己有理,也要考虑打官司的费时费力,还有至少部分输的风险。比如他请求赔偿10万,法院只判赔6.5万,那么原告自己要承担官司费用的35%,因为他只赢了65%。如果他来做庭外谈判,中国企业方面就有较大回旋余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双方都做些让步,特别是在费用问题上,然后双方签定一份和解合同,把这件具体的争端了结。如果双方气氛比较好的话,也有可能两家企业从此交上朋友,化敌为友,成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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