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这个快节奏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每天失业的人员并不少,就业机会虽然多,但是竞争也太大。那么关于你就业的公司,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公司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是否能随便的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受到劳动关系的制约。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与收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义务与接受劳动者劳动的权利。下文通过我国具体司法案例向读者介绍员工违反公司规章怎样处理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诉请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宿舍内与同事因故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多次拨打110电话,致使警方介入此次事件,使宿舍打架事件升级,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原告在被告受伤期间,安排专人照顾其饮食起居,并安排在其伤无大碍后回青。原告认为,原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书,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送达被告本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易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安排被告到甘肃省灵台县国家西气东输二期项目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理工作,2012年4月1日晚10时左右,因同事在宿舍看电影声音太大影响被告看书学习,被告劝说同事不听,并用玻璃杯砸伤被告的右腿膝盖部位,造成被告右膝多部位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告当晚拨打110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主张资金帮助,原告答复不管。无奈之下,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回青岛继续治疗。回到青岛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汇报情况并写个人检查,并强调如不好好做检查就不发工资、补贴。被告迫不得已,只好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完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况下,书写了一份“认识”,想尽快得到所扣的工资等费用,但是没想到原告却单方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未至,不予解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被告与同事在公司宿舍内因故争吵并受伤,原告对被告的该行为依据《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主张其并不知道该规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公示或告知被告,因此该《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某继续履行期限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