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确定你已经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第二、确定离职时间和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有重叠。
作为人事,我们主要就是明确他的离职的时间和自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不能有重叠的部分,否则就会涉及劳动纠纷。比如:小明上家公司离职时间是2016年5月15日,由于公司流程的原因,他奖在5月20日才能拿到离职证明,那他与新雇主约定5月16日办理入职,签劳动合同,这是否可行呢?
答案:可行。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日期5月15日,与新雇主约定的5月16日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存在日期上重叠,是不违背劳动法的,也不会涉及劳动纠纷。
劳动法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