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生活节奏很快的社会里,许多人可能都都会身兼两份工作,一份是正式的,一份是兼职,不少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也是在兼职生活,那么兼职人员和雇佣人员是什么关系呢?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下相关案例的详细介绍。
郑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文员,周一到周五为正常上班时间。由于经济压力大,郑女士经常利用周六、周日兼职。2016年春节后,经朋友介绍,郑女士到一家购物中心兼职从事导购工作,兼职时间为周六、日和节假日。2016年五一放假时,郑女士在购物中心工作期间与客人发生争执,结果被客人投诉。购物中心以郑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兼职关系。由于对解除兼职的事由不认可,郑女士将购物中心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与购物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由购物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是指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狭义的兼职则是指劳动者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该《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狭义的兼职,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现在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工作模式,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工作模式,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自身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兼职当中接受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兼职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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