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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税款缴纳办事对象义务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9-06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一)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款缴款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逾期缴纳税款的,除应履行纳税义务外,还应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二)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 海关 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 海关 关长批准, 海关 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北京 报关 员考试

  2.将纳税义务人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纳税义务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应当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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