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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8-22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 提单 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 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第1和第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第2和第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 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 CIF 、 CFR 和 FOB 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 提单 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 船公司 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 船公司 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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