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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8-22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1、证企相符。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 外贸 合同的签约单位,同时也是进口货物 报关 单上的“经营单位”。

    “实际收货单位”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应为 报关 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应为 报关 单上的发货单位;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 报关单 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出口商”的隶属单位,发货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2、 单证 相符。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 报关单 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 提单 、装货单等,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

    3、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许可证有效期、报关口岸、 贸易方式 、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用途等内容,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

    4、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但展期只能一次。

    5、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6、下列进口,除国家限制的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A:按国务院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 进出口 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或接收外商赠送的货样、广告品;

    B: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用品,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C:厂矿企业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的机械、食品、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D: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上述B、C、D项进口的货物, 海关 凭批准证件查验放行。B、C项自行进口的物品,每批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海关 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7、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海关 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8、以租赁 贸易方式 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9、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种商品。

   10、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重新签发许可证。

     11、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12、 来料加工 复出口(另有规定者除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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