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现将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和承运货物收据分别简介如下: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铁路运单和运单副本是发、收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运单随同货物自始发站到终点站运行,货到终点站,运单作为通知、清点和交付货物的凭证连同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运单副本在始发站经铁路加盖承运日期戳后,退回给发货人,它是发货人连同其他 单证 向银行办理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由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分为快运和慢运两种,故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有不同的标记。凡需快运的货物,则在运单及其副本的正反两面的上边和下边加印有红线;慢运货物则使用不加注红线的运单和运单副本。铁路运单及其副本,不同于 海运 提单 ,它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都委托中国对 外贸 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当地外运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 海运 提单 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背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该简章第二条规定由该公司承运之货物,在铁路、轮船、公路、航空及其他运输机构范围内,应根据各机构的规章办理。可见,这种承运货物收据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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