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全称“跟单 信用证 统一惯例”,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订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万家银行在 信用证 上声明适用UCP。
UCP的修订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也同时意味着对 信用证 产生较大的影响。除了银行、 进出口 方受影响外,还会影响到如 国际贸易 中的运输方、保险方、司法界等许多当事人。
在研读了UCP600后,发现UCP600和UCP500的区别主要是两点:
1.遣词造句和结构的变化。UCP600从条款文字措辞上显现了通俗易懂、简约化特点,如“合理时间”条款的删除,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消除了司法部门以“不合理”为由干涉正常银行业务的隐患;一些条款被合并或增减。与UCP500的49条相比,UCP600的条款减少到了39条,一些原来在一个条款的分解为诸个条款,有些又由几个条款合并为一个条款。
2.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如兑付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事实上,如果单从结构、遣词造句来看,UCP600和UCP500区别不大,而UCP600真正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可撤销信用证的提法被取消。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开的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不再有存在的必要。
其次, UCP600出现了一个新定义“承付”。“承付”概括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除议付外的其他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行为。同时,“议付”的定义也进行了修订,争议颇大的“给付对价”的说法被删除,在新条款中却被称为“购买”,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和单据的“购买”,属于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实际上,这个说法就意味着对“议付”的解释又回到了俗称的“买单”之说法。如此设计使得“议付”从UCP500中规定的四种支付方式中单列出来,用“买单说”来解释议付行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融资的性质,从而将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的融资功能纳入了统一惯例的保护范围。
再次,单据处理天数出现变化。这对于出口商的利益而言,是极大的维护。首先,UCP500中“合理时间”的概念在UCP600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对“合理”的长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实际上,在UCP600中,尽可能地将UCP500中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规范化,比如定义了14个概念,如讲到通知行、议付行等当事人的时候,明确了各自的职能,可以最大化地避免了因为概念不清产生职责方面的纠纷,同时也节省了当事人因为职能不清而造成的大量的法庭诉讼费负担。此外,UCP500中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到单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到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而UCP600将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明显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行更有效率地处理信用证业务。
最后,信用证业务一旦开立是独立于合同的。于是,信用证业务精神在UCP500里的就如此表述:“ 单证 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一旦出现 单证 不相符、单单不一致的情况,就造成了信用证的不符点,就意味着银行不需要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于是,导致了银行在审 单证 时,为避免付款责任,实施“严格相符”,甚至故意寻找不符点,使信用证丧失了原本功能,进而使得 进出口 商在 外贸 结汇时,对信用证不再信任,信用证业务大量萎缩。目前,各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大多通过SWIFT电报传递。按照SWIFT口径统计,从全球范围看,信用证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鉴此,UCP600的精神有了变更。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表明:即使在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从这点上来讲,UCP600的最大作用就是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实施。而这个才是UCP600最大和最重要的意义。
从整体上讲,UCP600更加适应了 国际贸易 发展的需求,给 国际贸易 发展松了绑,将更加便于企业参与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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