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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办法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8-21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 海关 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 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 报关 企业办结 海关 手续后,可以向 海关 申请签发下列 报关 单证 明联:

  (一)用于办理 出口退税 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证 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证 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 核销 的海关 核销 联。

海关签发 报关单 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 报关单 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 核销 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 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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