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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据操作的时间顺序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8-17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 提单 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 提单 、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 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 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 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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