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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8-16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一. 信用证 当事人

  1. 信用证 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 信用证 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 进出口 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 远期信用证 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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