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图样(所谓“三来”,即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经中方加工装配生产,其产品交还外商返销。有时亦由外商提供机器设备,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可以作价或不作价,如作了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如不作价提供,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则属外商,中方仅收取加工工缴费。
外商提供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均可免征进口 关税 和工商统一税,成品出口亦免征 关税 。
加工装配方式的特点:贸易双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协议(合同)中明确委托方要返销加工后的产品,中方无产品销售义务,而只按约定的标准收取工缴费,与日后产品销售的盈亏无关,所以没有什么风险;贸易形式上虽有进口和出口,但不是单纯的买卖行为,它的“进”与“出”是同时达成协议的,执行起来也是很严格的;属代客加工性质,承接方无需生产流动资金,只需严格按订单的标准、时间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或生产,不得擅自改变。
因此,加工装配的核心问题是工缴费。而工缴费应考虑:加工装配人员的工资、企业的生产费用、折旧费、税金及其他管理费、手续费、企业登记费或商标登记费等。在具体确定工缴费时,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直接将加工装配过程中的合理支出费用连同一定的企业利润,折成委托方所在国家、地区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作为工缴费;
参照承接方所在国(或相类似水平的国家、地区)的同类产品的工缴费略低一些。
先加工试产一批成品,在试产期实际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双方再通过商议确定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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