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蒸汽的退税率为11%。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 核销 上的时间规定为何?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 海关 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并于取得主管 海关 核销 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核销 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承接 来料加工 业务有何税收政策规定?
答: 来料加工 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 来料加工 ” 贸易方式 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 海关 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若国内购买的原材料未单独核算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
答: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 报关 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以代理出口证明代替出口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申请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哪些情况下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或征收增值税?
答: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需要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或征收的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 贸易方式 出口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 贸易方式 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 关税 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进口税的计税基础是进口货物的 CIF 总价,即货值 保费 运费,
然后以 CIF 价 X 进口税率 = 应交进口税额
然后以(进口税额 CIF 价)X 增值税率 = 应交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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