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 国际贸易 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 单证 ,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 单证 。该 单证 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问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 空运 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 马士基 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 提单 ,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Bridge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 海运 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他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目前,远东/欧洲的陆桥运输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1)西伯利亚大陆桥(SiberianLandbridge)
西伯利亚大陆桥(SLB)是指使用国际标准集装箱,将货物由远东 海运 到俄罗斯东部 港口 ,再经跨越欧亚大陆的西怕利亚铁路运至波罗的海沿岸如爱沙尼亚的塔林或拉脱维亚的里加等 港口 ,然后再采用铁路、公路或 海运 运到欧洲各地的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线路。
西伯利亚大陆桥于1971年由原全苏对 外贸 易运输公司正式确立。现在全年货运量高达10万标准箱(TEU),最多时达15万标准箱。使用这条陆桥运输线的经营者主要是日本、中国和欧洲各国的货运代理公司。其中,日本出口欧洲杂货的V3,欧洲出口亚洲杂货的1/5是经这条陆桥运输的。由此可见,它在沟通亚欧大陆,促进 国际贸易 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包括“海铁铁”、“海铁海”、“海铁公”和“海公空”等四种运输方式。由俄罗斯的过境运输总公司(SOJUZTRANSIT)担当总经营人,它拥有签发货物过境许可证的权利,并签发统一的全程联运 提单 ,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至于参加联运的各运输区段,则采用“互为托、承运”的接力方式完成全程联运任务。可以说,西伯利亚大陆桥是较为典型的一条过境多式联运线路。
西伯利亚大陆桥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一条陆桥运输线。它大大缩短了从日本、远东、东南亚及大洋洲到欧洲的运输距离,并因此而节省了运输时间。从远东经俄罗斯太平洋沿岸 港口 去欧洲的陆桥运输线全长13000km。而相应的全程水路运输距离(经苏伊士运河)约为20000km。从日本横滨到欧洲鹿特丹,采用陆桥运输不仅可使运距缩短1/3,运输时间也可节省1/2。此外,在一般情况下,运输费用还可节省20%~30%左右,因而对货主有很大的吸引力。
由于西伯利亚大陆桥所具有的优势,因而随着它的声望与日惧增,也吸引了不少远东、东南亚以及大洋洲地区到欧洲的运输,使西怕利亚大陆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就有了迅速发展。但是,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在经营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如港口装卸能力不足、铁路集装箱车辆的不足、箱流的严重不平衡以及严寒气候的影响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兰新铁路与中哈边境的土西铁路的接轨,一条新的“欧亚大陆桥”形成,为远东至欧洲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供了又一条便捷路线,使西怕利亚大陆桥面临严峻的竞争形势。
(2)北美大陆桥(NorthAmericanLandbridge)
北美大陆桥是指利用北美的大铁路从远东到欧洲的“海陆海”联远。该陆桥运输包括美国大陆桥运输和加拿大大陆桥运输。美国大陆桥有两条运输线路: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沿岸至东部大西洋沿岸的铁路和公路运输线;另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沿岸至东南部墨西哥湾沿岸的铁路和公路运输线。美国大陆桥于1971年底由经营远东/欧洲航线的 船公司 和铁路承运入联合开办“海陆海”多式联运线,后来美国几家班轮公司也投入营运。目前,主要有四个集团经营远东经美国大陆桥至欧洲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这些集团均以经营人的身份,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加拿大大陆桥与美国大陆桥相似,由 船公司 把货物海运至温哥华,经铁路运到蒙特利尔或哈利法克斯,再与大西洋海运相接。
北美大陆桥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服务范围最广的陆桥运输线。据统计,从远东到北美东海岸的货物有大约50%以上是采用双层列车进行运输的,因为采用这种陆桥运输方式比采用全程水运方式通常要快1~2周。例如,集装箱货从日本东京到欧洲鹿特丹港,采用全程水运(经巴拿马运河或苏伊士运河)通常约需5~6周时间,而采用北美陆桥运输仅需3周左右的时间。
随着美国和加拿大大陆桥运输的成功营运,北美其他地区也开展了大陆桥运输。墨西哥大陆桥(MexicanLandbridge)就是其中之一。该大陆桥横跨特万特佩克地峡(IsthmusTehuantepec),连接太平洋沿岸的萨利纳克鲁斯港和墨西哥湾沿岸的夸察夸尔科斯港,陆上距离182nmile。墨西哥大陆桥于1982年开始营运,目前其服务范围还很有限,对其他港口和大陆桥运输的影响还很小。
在北美大陆桥强大的竞争面前,巴拿马运河可以说是最大的输家之一。随着北美西海岸陆桥运输服务的开展,众多承运人开始建造不受巴拿马运河尺寸限制的超巴拿马型船(Post-PanamaxShip),从而放弃使用巴拿马运河。可以预见,随着陆桥运输的效率与经济性的不断提高,巴拿马运河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3)其他陆桥运输形式
北美地区的陆桥运输不仅包括上述大陆桥运输,而且还包括小陆桥运输(Minibridge)和微桥运输(Microbridge)等运输组织形式。图84表示了北美陆桥运输系统的基本构成。
小陆桥运输从运输组织方式上看与大陆桥运输并无大的区别,只是其运送的货物的目的地为沿海港口。目前,北美小陆桥运送的主要是日本经北美太平洋沿岸到大西洋沿岸和墨西哥湾地区港口的集装箱货物。当然也承运从欧洲到美西及海湾地区各港的大西洋航线的转运货物。北美小陆桥在缩短运输距离、节省运输时间上效果是显著的。以日本/美东航线为例,从大贩至纽约全程水运(经巴拿马运河)航线距离9700nmile,运输时间21~24天。而采用小陆桥运输,运输距离仅7400nmile,运输时间16天,可节省1周左右的时间。
微桥运输与小陆桥运输基本相似,只是其交货地点在内陆地区。北美微桥运输是指经北美东、西海岸及墨西哥湾沿岸港口到美国、加拿大内陆地区的联运服务。随着北美小陆桥运输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如货物由靠近东海岸的内地城市运往远东地区(或反向),首先要通过国内运输,以国内 提单 运至东海岸交 船公司 ,然后由船公司另外签发由东海岸出口的 国际货运 单证,再通过国内运输运至西海岸港口,然后海运至远东。货主认为,这种运输不能从内地直接以 国际货运 单证运至西海岸港口转运,不仅增加费用,而且耽误运输时间。为解决这一问题,微桥运输应运而生。进出美、加内陆城市的货物采用微桥运输既可节省运输时间,也可避免双重港口收费,从而节省费用。例如,往来于日本和美东内陆城市匹兹堡的集装箱货,可从日本海运至美国西海岸港口,如奥克兰,然后通过铁路直接联运至匹兹堡,这样可完全避免进入美东的费城港,从而节省了在该港的港口费支出。
3.海空联运
海空联运又被称为空桥运输(AirbridgeService)。在运输组织方式上,空桥运输与陆桥运输有所不同:陆桥运输在整个货运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集装箱,不用换装,而空桥运输的货物通常要在航空港换入航空集装箱。不过。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以低费率提供快捷、可靠的运输服务。
海空联运方式始于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得以较大的发展。采用这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比全程海运少,运输费用比全程 空运 便宜,20世纪60年代,将远东船运至美国西海岸的货物,再通过航 空运 至美国内陆地区或美国东海岸,从而出现了海空联运。当然,这种联运组织形式是以海运为主,只是最终交货运输区段由空运承担,1960年底,原苏联航空公司开辟了经由西伯利亚至欧洲航空线,1968年,加拿大航空公司参加了国际多式联运,80年代,出现了经由香港、新加坡、泰国等至欧洲航空线。目前,国际海空联运线主要有:
(1)远东一欧洲:目前,远东与欧洲间的航线有以温哥华、西雅图、洛杉矾为中转地,也有以香港、曼谷、海参威为中转地。此外还有以旧金山、新加坡为中转地。
(2)远东一中南美:近年来,远东至中南美的海空联运发展较快,因为此处港口和内陆运输不稳定,所以对海空运输的需求很大。该联运线以迈阿密、洛杉矾、温哥华为中转地。
(3)远东一中近东、非洲、澳洲:这是以香港、曼谷为中转地至中近东、非洲的运输服务。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经马赛至非洲、经曼谷至印度、经香港至澳洲等联运线,但这些线路货运量较小。
总的来讲,运输距离越远,采用海空联运的优越性就越大,因为同完全采用海运相比,其运输时间更短。同直接采用空运相比,其费率更低。因此,从远东出发将欧洲。中南美以及非洲作为海空联运的主要市场是合适的。
四、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
近年来,为适用和配合我国对 外贸 易运输的发展需要,我国对某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目前,我国己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包括我国内地经海运往返日本内地、美国内地、非洲内地、西欧内地、澳洲内地等联运线以及经蒙古或前苏联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其中西伯利亚大陆桥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较快,目前每年维持在10000标准箱左右,我国办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主要采用铁/铁(Transrail)。铁/海(Transea)、铁/卡(Tracons)三种方式,具体运输路线如图8理所示。
除上述已开展的运输路线外,新的联运线路正不断发展,其中包括举世瞩目的新亚欧大陆桥(EurasiaBridge)。
1990年9月12日,随着中国兰新铁路与哈萨克斯但土西铁路接轨,连接亚欧的第二座大陆桥正式贯通。新亚欧大陆桥东起中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途经哈萨克斯但、乌兹别克斯但、吉尔吉斯斯但、塔吉克斯但、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国和荷兰等国,全长10900km。该陆桥为亚欧开展国际多式联运提供了一条便捷的国际通道。远东至西欧,经新亚欧大陆桥比经苏伊士运河的全程海运航线,缩短运距8000km;比通过巴拿马运河缩短运距11000km。远东至中亚、中近东,经新亚欧大陆桥比经西伯利亚大陆桥,缩短运距2700km~3300km。该陆桥运输线的开通将有助于缓解西伯利亚大陆桥运力紧张的状况。
新亚欧大陆桥在中国境内经过陇海、兰新两大铁路干线,全长4131km。它在徐洲、郑州、洛阳、宝鸡、兰州分别与我国京沪、京广、焦柳、宝成、包兰等重要铁路干线相连,具有广阔的腹地。
新亚欧大陆桥于1993年正式运营。至此,亚大地区运往欧洲、中近东地区的货物可经海运至中国连云港上桥,出中国西部边境站阿拉山口后,进入哈萨克斯但国境内边境站德鲁日巴换装,经独联体铁路运至其边境站、港,再通过铁路、公路、海运继运至西欧、东欧、北欧和中近东各国。而欧洲、中近东各国运往亚大地区的货物,则可经独联体铁路进入中国西部边境站阿拉山口换装,经中国铁路运至连云港后,再转船继运至日本、韩国、香港、台湾和菲律宾、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和地区。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 国际贸易 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与此同时,在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主要有:
(1)海运经营人:从某种意义上讲,由谁投保集装箱,与谁拥有集装箱或对集装箱承担责任有关:如果该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则应该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2)陆上运输经营人: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 国际货运 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以保护其巨额资金投入。
(3)租箱公司: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第三者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如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等。由于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其安全、简便、优质、高效和经济的特点已广为国内 外贸 易界和运输业所接受,业务量迅猛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其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频率增加,造成的损失也大。
(2)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具有国际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国际性主要表现在它涉及的地理范围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多式联运所涉及的保险关系方不仅包括供箱人、运箱人、用箱人和收箱人,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承运人和货主等。因此,运输保险的预防与处理,必须依赖于国际间公认的制度、规则和方法。这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
(3)运输保险人责任确定的复杂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涉及多种运输方式。一般以海运为主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内河运输等为辅助。在承运过程中,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首先应以导致该损失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承保事项为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因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才 负赔偿责任。其次是货物受损的程度限制。当损失尚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度时,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多式联运下货物损失赔偿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保险合同本身的承保范围,同时也涉及到与运输有关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因此,为了划清损失的责任范围,必须深入了解各国以及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和惯例。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无论是从保险的基本概念,还是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
目前,以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英文保险单大都是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准据法的。该法的第3条第: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明文规定或商业习惯,扩大其承保范围,向被保险人赔付因海上航行前后发生于海上或陆上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保险应就运输全程所发生的危险,向被保险人提供连续、不间断的保险。从这一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保护因集装箱化而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风险,从体制上讲是相适应的。
此外,从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能提供适应于集装箱化和国际多式联运下的“门到门”运输的全程货物保险体制。以目前世界各国保险市场上一泛使用的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为例,根据该条款第:条(运输条款)中所规定的“仓到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不论贸易当事人之间对于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的时司和地点等的约定有什么差异,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其他场所时开始,至进入最终目的地沟仓库时止(但有时有卸船后60天的限制或其他约束),货物保险均应对货物运输给予全程保险。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首先是由货物保险人予以赔偿的。根据国际保险法有关代位追偿权(Subrogation)的规定,与支付保险金相对应,保险人可以代位继承(保险代位)被民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保险人对经营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如前所述,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修正的统一赔偿责任制”。也就是说,在责任原则方面,遵循由债务人(经营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严格责任主义,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在责任限额方面,则采用网状责任制。关于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三种赔偿标准。其中,该公约规定的第一赔偿标准,即包括水运的赔偿标准,比《海牙规则》相应的责任限额提高了4.7倍,分别是《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赔偿限额的1.35倍和1.1倍。同时该公约的第三赔偿标准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地区段,而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的标准,则经营人的赔偿应以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很显然,在上述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将会超过其分承运人,而且难以从其分承运人那里得到与其支付给索赔人(货主)数额相同的赔偿金额。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分承运人的追偿请求不能适用多式联运公约,只能适用多式联运某运输区段所对应的单一运输国际公约,而有些单一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却低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如上述的《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为弥补此差额,多式联运经营人除提高运费外,只得向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以避免此类损失。
由此可见,随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严格化和扩大化,以经营人的责任为对象的货物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会大幅度提高,而这种保险费本来就是包括于运费之中的。所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对其运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保险和货物保险之间的关系
简单他说,运输保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保险;另一种是由承运人(经营人)向互保协会投保的责任保险。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应对该多式联运负责。不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都是以货物赔偿(CargoIndemnity)责任保险(简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保赔协会投保。当然,经营人的责任保险所承但的风险,取决于他签发的提单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是货主所承担的风险,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则是经营人所承担的风险。
尽管很难确切他说明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全部关系,但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存在着互为补充的关系,也有共同承保货物运输风险的关系。也就是说,尽管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提单上规定的赔偿责任为范围的责任保险和以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可保利益(除作为所有人利益的货物的 CIF 价格外,还包括预期利益、进口税、增值利益等)有关的各种损害为范围的货物保险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领域的保护范围,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也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多式联运提单下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罢工、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而在全损险和战争险、罢工险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则包括上述事项。换句话说,不论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扩大到什么范围,或严格到什么程度,货主都不会不需要货物保险。
另外,责任保险是以由运输合同约束的货主与承运人(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基础的保险。与此相对,货物保险则是由有无损害发生的事实约束的货主与保险人之间以损害赔偿合同约定的保险。因承运人保留权利而不得不由货主负担的各种风险,理所当然地属于货物保险的范围。这一点不但是货物保险的实质功能,而且也是国际贸易中货物保险之所以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因。
(六)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特点
在货物保险中,保险人面临着激烈的自由竞争。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在考虑了该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详细情况、运输区间、港口条件、季节和其他自然条件、签约人(被保险人)过去承保的得失等因素后,精确地计算出来的。由于签约人可以直接和保险人交涉保险条件和费率,所以他可以将商品的运费和保险费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发生素赔时,只要损害是由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造成的,就能迅速地从分布于世界各地、港口的理赔代理人那里得到保险金。
与此相对,在责任保险中,承运人以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将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保险人投保。因此,这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难以考虑各种货物和不同货主的差别,只能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船舶吨位为基准统一决定。如果从货主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这种做法对货主是很不利的,因为即使货主在包装、托运、运输工具、保管方法或其他方面都采取了确实非常细致的防止损害的措施,他也不能直接享受到因采取这些措施而取得的实效。而且,这种保险不论对过去索赔保险费比率(损失率)低的货主,还是比率高的货主,都是以同一的保险费率承保。另外,即使货主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承运人承保的责任保险来说,他也是局外人,所以发生损害时,仅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所发生的损害属于运输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而货主则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责任保险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虽然同属于保险制度,但是货物保险和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却是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货主,在责任保险中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保险利益,而在货物保险中,货主本身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可以直接享受全部保险范围内的利益。
如果从多式联运的货主(托运入或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入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之间也存在差别。在货物保险中,通过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建立了关系,不过,索赔求偿则是仅由收货人与保险公司的索赔代理人直接发生关系。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通常只是以承运人(经营人)为媒介,享受保险赔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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