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首先需要获得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首先持 进出口 合同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完毕后再到生产企业所在地 海关 加工贸易部门持下列 单证 办理手册等相关事宜:
(一)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应《备案清单》;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 进出口 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及预录入相关单据;
(五)手册备案单损耗及工艺流程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报关 员考试报名
(六) 海关 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 单证 资料。
备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除以上 单证 外,还需提交前期验厂所需单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房屋所有证明或租赁协议、设备清单、设备进口 报关 单或设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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