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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的结果和应对策略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1-10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美国“337调查”总是让中国企业闻之变色,不仅是因为其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让人望而却步,而且“337调查”所可能带来的结果影响巨大,对企业甚至整个行业都造成极大的损害。此外虽然称之为美国“337调查”,但是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还可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主动发起。总的来说美国“337调查”的可能结果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皆大欢喜型:申诉方撤诉;

  第二种不战而和型:双方庭下和解;

  第三种损失严重型: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ITC采取救济措施,对侵权方进行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又分以下几种:

  (1)有限排除令:即禁止列名被告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禁止令:即禁止侵权企业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   

  (4)扣押和没收令:如果US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美国海关可以根据US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此外在337调查中,如果原告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请求,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70 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120 日)做出是否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如USITC在初裁做出后20日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为30 日)决定不对初裁进行修改,则该裁定自动成为终裁,并生效。USITC可以要求申请临时救济措施的原告提供保证金。

  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USITC决定,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利益。USITC在决定保证金数额时,可以依据原告在美国的销售价与进口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一旦USITC做出终裁决定和救济措施,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由以上介绍可见,除非美国“337调查”的结果是上述的一二类型,一旦裁定采取救济措施必将对中国的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纵观美国对中发动的“337调查”,因中国企业怯于应诉或应诉不力等原因,导致最终以制裁收场的案件很多。那么中国企业该如何来应对337调查呢?下面结合该调查发动的形式来逐一分析。

  

1、“单打独斗”型337调查及其应对。

  所谓的单打独斗,是指一个外国企业与一个中国企业,由于商业竞争的激化导致美国337调查程序的启动。这里说的一个企业,有的时候表现出来可能是一堆企业,但其实他们都是一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如大成赖氨酸调查案。

  在该案件中被诉的五家企业其实都是关联公司。原告两家企业也是关联公司。这一起337调查案表面是两个公司诉五个公司,其实就是味之素公司PK大成生化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国际赖氨酸市场的重要企业,前者是100多年的老公司,是赖氨酸行业的龙头老大;大成生化是近10多年在国际赖氨酸市场崛起的生力军,目前在国际国内市场均占有相当的份额。两个公司在商业上的角逐逐渐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大战,美国337调查就是其中 之一。

  对于“单打独斗”型的337调查,应诉的要点是“优术”。 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单打独斗”型的337调查,原被告的商业竞争激化导致美国337调查。敌我双方的大势已经非常明朗,而且这是一对一的“单挑”,就诉讼本身而言,无法与他人联合抗敌。因此,早定抗敌大计,优化诉讼策略,才能力挽狂澜,决胜海外。

 

 2、“打群架”型337调查及其应对。

  这种337调查的被告往往有数家企业,有的时候席卷全球某个或某几个行业的主要企业。如某芯片调查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此案被诉的企业高达18家,涉及到计算机内存芯片的制造厂家、封装厂家、使用芯片的计算机内存制造商以及计算机制造商。在这个案件中,涉案的中国企业也是全球计算机内存的主要制造商之一,只是因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芯片,而被卷入此案。

  在这种“打群架”类型的337调查案件中,不同的企业在某个产业链中的位置不同,有的在产业链的上游,有的在下游。他们必然有不同的商业利益,这决定他们在案件中的应诉心态和策略各不相同。

  对于“打群架”型的337调查,应诉要点是“取势”。 由于被诉企业众多,就有很多合纵联横的故事,所以,这种类型的337调查应诉“取势”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被诉企业通力合作,大家会通过签订应诉合作协议,共享信息,联合抗敌。像在芯片调查案中,应诉的被诉企业全部签署了联合应诉协议,籍此共享专利无效的信息,共用专家证人等等。无疑,这样的做法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另外,由于应诉企业众多,不同企业在产业链的位置不同,因此,其诉讼策略在“取势”的问题上也有所不同。很多中国企业都是因为使用他人提供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而导致被诉。这样的情况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被称为涉嫌“间接侵权”,而生产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厂家则涉嫌“直接侵权”。涉嫌“间接侵权”的厂家,在诉讼中的地位要微妙得多,如何“取势”,成为其克敌制胜,节省费用的第一大法宝。   

  

3、 “暗中袭击”型337调查及其应对。

  在这种类型的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惨遭暗算的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比如说最近的LED调查案,该案明确列出的被告只包括两家中国企业,但是,原告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普遍排除令,这就意味着一旦原告的申请得到支持,所有使用涉案LED技术的企业的产品都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对中国企业而言,列明为被告的两家中国企业只是处于产业链的下端,而处于产业链的中游或上游的中国厂家却大有人在。其实这也是337调查案件中原告普遍使用的策略,即利用某些企业对337调查程序的不了解来达到清洗这些企业的目的。

  对于“暗中袭击”型的337调查,应诉的要点是“明道”。在中国很多337调查中,未被列明为被告的同行业企业往往会认为事不关己,并不知道其实已遭暗算。在复合木地板调查案中,由于普遍排除令的签发,导致绝大多数中国复合木地板企业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丧失了美国市场。所以,一旦337调查案启动,原告又申请普遍排除令,涉案行业的企业均应小心对付,首先把“明道”的功课做好。因为按照美国337调查的程序,未列明为被告的企业,可以申请介入调查,从而得以维护其在美国市场的合法权益。

  以上分析了常见的“337调查”类型及应对策略。其实在日常贸易活动中,除了这种被动的应付,我们也可以主动的去预防: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总之,了解337,洞悉337,预防与积极应诉相结合,才能让中国企业最大可能的战胜这个新型的贸易保护武器。

标签: 美国337调查   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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