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337调查”?它给我们的中国企业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下文我们就来一一探究竟:
一、美国“337调查”大行其道的背景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进而呈现出全球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峻的经济危机之势。与此相伴,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奥巴马执政后,首先推出的刺激美国经济复苏的方案,就极具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唯有全部使用“美国造”钢铁产品的基础设施项目,才可获得美国新救市方案的资金支持。相关内容还包括,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所使用的任何制服和纺织品必须为100%“美国造”。这些动作发布后,立即引起了包括英国、加拿大等“盟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猛烈抨击。尽管奥巴马事后明确表示:“我们不能发出保护主义信号,我认为我们需要确保(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任何条款都不会引发贸易战。”
但是在全球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了保证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任何情况都可能发生。尤其是当美国经济面临危机时,贸易保护往往成为美国当局摆脱困局的“杀手锏”, 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337条款”就是其中的典型。
二、美国“337调查”的含义及发展状况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主要调查进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依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故此类调查一般被称为“337调查”,而该调查也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已经发起了665例337调查,涉及被调查国家次数多达1007次。调查对象遍及美国以外的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
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振兴和产品大量出口美国,日本成为337调查的主要目标,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韩国等紧随其后;20世纪80年代,中国台湾超越日本,成为337调查的最大目标,日本、德国和中国香港紧随其后,也是337调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20世纪9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的繁荣和对外贸易的需要,337调查也相应的进入低谷,受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中国台湾、日本、加拿大和德国。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产品大量出口美国,中国已成为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随着美国经济的衰退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中国台湾、日本、德国、韩国、中国香港、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337调查也在快速增长。
作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典型代表和贸易制裁的单方条款,337调查给国际贸易和产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并引发了世界各国的强烈不满。
三、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电池、木地板、墨盒、打火机……这些似乎没有太多关联的词语被美国337调查串在了一起。近几年,中国产品频频遭遇美国337调查,337调查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外,高悬在中国企业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利斯剑”。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威胁。
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始于1986年,从1995年开始,美国每年都对中国提起337调查,总趋势呈不断增加态势。美国企业频繁利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以期打击中国企业的出口潜力。自2002年以来,中国已连续五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
为何“337调查”总是与经济危机如影随形?为何频频针对中国发动该调查?据分析:对于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司,在经济危机下最好的转嫁危机的方式是透过所谓的知识产权维权来收费和排除竞争对手。特别是经济危机对信息产业的影响不是致命的,那些受经济危机影响的信息技术公司只要没有倒闭,利用知识产权转嫁危机是最好的途径。从目前针对中国的“337调查”来看,不少涉案产品都是中国企业以自有产品出口,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高附加值或高技术含量产品,国外竞争对手往往选择这些企业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调查,企图以高昂的应诉代价迫使中国企业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
在我国涉案的产品中,机电产品占2/3,其中一般机电产品占34%,精密机电产品占33%。计算机设备、打印机设备、网络控制器、半导体芯片、监控设备、电池等产品都成为337调查重点“关照”对象,涉案产品结构不断升级,给我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带来了不利影响。
由于337调查的制裁结果可能涵盖该产品的整个生产环节,因此其打击的对象不仅是针对某项产品,而是针对整个产业链。被判侵权的产品被处以的是“普遍排除令”,美国市场对被判侵权的产品实行的是“关门政策”。
然而,由于337案的调查时间短、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让很多中国企业望而却步。337调查程序时间一般为12~15个月;专利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20~150万美元,商标类案件约为20万美元。中小企业更多的是选择放弃应诉,拱手将市场让出。这种让步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而且容易给美国知识产权人和调查机关造成错觉,认为中国企业普遍存在侵权可能,缺乏抗辩理由,不敢应诉。
所以要想有出路中国企业就必须积极参加“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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