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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须知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2-09-10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一)目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入出境的人员实施检疫查验,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和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并进行有效的隔离、观察、治疗、管理和控制,以消灭传染源,并可以采取科学有效的卫生处理措施,切断疾病的传播途经,在科学有效地控制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贸易和人员来往、交流。

  (二)对象

  分为重点旅客、特殊旅客和一般旅客。重点旅客是指来自或途经传染病疫区旅客、有病者、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需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的入境旅客;特殊旅客是指政府外事部门要求给予礼遇的入境旅客;一般旅客是指除上述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

  所有入境旅客均应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查验,任何国籍、身份的人员均不予免检。

  (三)方法

  包括申报、 单证 查验(总申报单、健康申明卡、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健康观察和询问(观察神态、表情、脸色等,询问一些基本情况和有针对性的询问病史、流行病学史等)和医学检查。

  对未患有检疫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登革热、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流行性回归热)、外国人禁止入境五种疾病(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旅客, 单证 审查、携带物检查均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境。

  对来自黄热病疫区未持有效接种证书、应当持有而未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发现检疫传染病以外的监测传染病等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发现患有“五种疾病”的外国人、来自疫区未超过潜伏期、其他疾病的旅客,应按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检疫措施。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骸骨、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等按照入出境特殊物品等卫生检疫查验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以及新出现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时限和程序,按管辖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四)要求

  1.检验检疫人员应熟悉国际传染病疫区及疫情动态,掌握与卫生检疫查验相关的卫生学、临床医学等知识、技能,熟悉各国健康证明、预防接种证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在入境旅客到达前进入工作岗位;

  2.检验检疫人员应于载客交通工具到达前,了解飞机(船舶、车辆)的国籍、航班号(车次)、预定到达时间、始发港(站)、途经港(站)以及入境旅客的数量、健康状况等,对可能遇到的疫情做出分析判断,提前做好各项处理的物资准备工作;清点、备足现场查验 单证 表格和现场医学检查和采样等所需的各种器具、材料以及卫生处理和医疗急救所需的药品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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