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60岁以上的老人是否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7-04-07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今天小编看到了一个新闻,说的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还在上班,然后不小心受伤后死亡。60多岁本来应该是退休在家享福的时候,为什么还会在上班呢?那么出了这样的事情,公司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老人与工作单位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下相关的信息吧。




张某的父亲老张在某地下停车场负责停车收费工作,去年在上夜班时不幸离世。因父亲在上班时间死亡,张某替父亲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其与老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张某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老张于2015年7月到该停车场工作,负责停车秩序并收费,约定工资1600元左右。工作期间,停车场没有与老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2月25日晚上9点多,老张在上班期间被发现躺在停车场的地上,随后同事报了警并拨打了120,老张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父亲去世后,张某向停车场提出工伤申请,停车场却认为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且老张去世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所以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自己不负工伤赔偿的义务。




庭审中,停车场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对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做明确答复。




桥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停车场虽否认老张为其提供劳动,但对停车场是否向老张发放工资或劳动报酬未明确肯定或否定,经法院限期停车场核实,停车场仍对该问题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原告提供了老张的账户明细清单,显示工资发放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可以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老张自2015年7月至死亡前为停车场提供劳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老张到停车场处工作时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在事实上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故停车场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综上,桥西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老张与停车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出了这样的事情,也给人们提了个醒,老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公司也有责任。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终止。因此对于本身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来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按民法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在本案中,老张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并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仍留用老张继续从事停车场管理工作,因此老张生前与停车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0769-26622959
9:00-18:00
官方微信

粤公网安备44190002002331号 | 粤ICP备18002970号

未经东莞外贸人才网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东莞市小豌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东莞市莞城地王广场商务中心 电话(Tel):0769-26622959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