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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子”并不等于铁饭碗

来源:东莞外贸人才网 时间:2017-07-17 作者:东莞外贸人才网 浏览量:

「咨询」读者王女士:我是锡林浩特市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5月,我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我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所以我非常珍惜这个孩子。为了宝宝的健康,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经常迟到,对此公司领导十分不满,多次警告我。但我认为自己怀孕了,公司应从人性化的角度照顾我,况且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也不能辞退怀孕的职工,因此我并没有把领导的警告放在心上。谁知,没过多长时间,公司便将我辞退了。我到法院起诉,法院竟然判我败诉,请问这是为什么?


「解答」


法官陶家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王女士对《劳动法》的理解还不够全面。


该公司不能解除怀孕女职工源于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其他规定来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然不受《劳动法》第29条的约束。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王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她怀孕后经常迟到,在公司多次警告后,她仍然没有加以改正。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该公司将王女士辞退并不违法。


由此可见,准妈妈们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所从事的工作确实不利于宝宝的健康成长,应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切记“大肚子”并不等于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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